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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调查”: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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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调查”专门针对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是主管部门对产品生产者的召回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有下列三种情形:一是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没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开展调查分析或者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时;二是生产者的调查分析材料不能证明其调查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瞒报、谎报汽车产品缺陷的情形时;三是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时。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较大,并且这种缺陷造成的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风险发生几率高或者社会风险很高,可以不等待汽车产品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直接启动缺陷调查。例如,如果主管部门发现某款汽车产品因制动不良导致了多起交通事故,涉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可以直接启动缺陷调查。此外,如果生产者的调查分析材料不能合理证明其调查分析结果真实性,可能会存在瞒报、谎报汽车产品缺陷的情形,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此,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之所以赋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的权力,主要是考虑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仅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也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平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出发,有必要赋予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的权力,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企业滥用调查分析的时效,漠视调查分析通知,干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防范和控制汽车产品缺陷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

  从国外有关实践来看,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缺陷调查通常分为初步分析(PE)和工程分析(EA)两个阶段。在PE阶段,通常有信息筛查、信息获取、信息验证等阶段。在EA阶段,可能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如果通过EA确定缺陷存在但生产者拒不召回的,NHTSA有权利召开公开的听证会,各相关利益方均可参加,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媒体等,在听取各方意见之后NHTSA可再次要求生产者召回。如果生产者依然拒不召回,NHTSA可以对生产者提起诉讼,以责令其进行召回。

  从我国2004年以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来看,我国汽车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130余起,涉及75家汽车生产企业。截至2012年11月底,中国汽车召回数量约931.01万辆,其中约234万辆受主管部门缺陷调查影响而引发的召回,受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占总召回数量的25.1%,特别是2012年,受缺陷调查影响召回占总召回数量的30.4%。可见,缺陷调查对于促使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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