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云南消防总队下发通知,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提出要求。
云南总队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各支队、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必须提供产品的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中采购、安装的以及使用单位计划更换的目录中的消防产品,无法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
云南总队要求,各支队在消防装备采购中,要查验产品有关证书和检验报告。在采购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车、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水带和灭火剂等产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在交货验收时,要严格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