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汽车信息备案:依法召回 守护安全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汽车生产者承担信息备案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全面掌握汽车产品安全技术信息是汽车产品召回主管部门落实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消除生产者与主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有效措施。为确保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地掌握重要汽车安全技术信息,加强召回监管,需要汽车产品生产者依法主动备案。

  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是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使主管部门能够准确把握各种车型的生产主体是谁,在投诉发生或缺陷调查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生产者,不但有利于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管,也有利于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信息。汽车产品信息是开展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效果评估的基础资料,有助于发现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有助于判断和识别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确认产品召回范围,有助于了解部分车主的车辆技术状况、故障情况、维修情况、召回处理情况等。

  同时,向主管部门备案汽车产品安全技术信息也符合召回管理工作的国际惯例,如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和《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TREAD法案)要求汽车产品生产者对相关信息进行报告,包括汽车产品技术信息、车主信息、汽车产品在国外的召回信息、质量担保和索赔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信息等。实践证明,这些信息为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进行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自2004年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汽车产品信息备案已成为汽车召回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截至目前,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经组织近400家汽车企业开展日常信息备案工作,收集到的备案信息正在为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调查、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刘红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