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等二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二、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