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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质监局抓好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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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能力,浙江湖州市质监局联合公安局组织专门行政监察人员对该市辖区内4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提升工作。

  “一保持”:机动车安检机构始终保持获证时的技术条件,保持获证时的检验技术条件,保持获证时的检验能力和人员配备。通过近几年大力推动湖州市安检机构资质许可工作,该市安检机构均取得资格许可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

  “两确保”:确保依法检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检验条例和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资质均符合规定,持证上岗率100%。安检机构驾驶员驾驶证与检验车辆类型相符,检验人员按照符合标准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检验。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检测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制度。

  “三提高”: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的监管效能。该市安检机构对场内及周边非法中介进行打击清理,杜绝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利,禁止向车辆用户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对检查中发现检验不规范的安检机构要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有效性。要求对在用线内、线外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按时检定;要求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建立日常维护记录档案及检定周期表;要求在检测设备修理后、新购设备使用前等特俗情况下必需重新检定、校准或测试。提高服务意识和接受公众监督的自觉性,建立必要的公示制度,公示检验资质、收费标准、检验程序规范等,在检测现场和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信箱,对客户投诉举报妥善处理,并存档保管。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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