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结了一起冒用“CCC”认证标志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分局对违法当事人做出了,没收未销售的电暖气10台;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2年5月,当事人于某租用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三队一库房,从浙江宁波购进包装上标有“ARSHIA、OLL HEATER”等英文字母电暖气410台,在美居物流园进行销售。该批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及合格证书,其标注的“CCC”认证属假冒认证标志。
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该批电暖气400台,获得违法所得2万元,涉案金额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