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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分局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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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质监局红山区分局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随着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新型汽车燃料的推广,红山区境内使用天然气做燃料的车辆数量日益增多,车用气瓶数量迅速增加。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内工作压力高,且流动性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红山区实际和行业发展方向,红山区分局多措并举,切实加强车用气瓶使用、充装、安装、检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使用单位是车用气瓶的安全责任主体,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使用车用气瓶的个体或个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组织督促车主及时对气瓶进行检验;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组织车主开展演练;不得使用已报废气瓶或超期未检验气瓶;使用单位要对车用气瓶管理和使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充装业务;充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充装车用气瓶,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充装站的管理、充装、监察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充装人员要认真做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三、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与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否则严禁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活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车用气瓶,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不得投入使用,加气站不得充装。

  四、凡经检验,属于应报废的车用气瓶,由气瓶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强制报废;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法定检验周期或超过使用年限及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

  该局高度重视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作者:赵士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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