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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实行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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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内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石家庄海关协商,自2012年12月1日起,将实施“河北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即:河北辖区内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货物,在河北省内各口岸报关出口时,可由各产地检验检疫局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至石家庄关区。企业无需在河北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换单。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以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不列入“河北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包括:散装货物;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其他不列入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由河北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遵循“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研究经审定后公布,并且实行动态调整。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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