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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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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以规范认证机构行为,提高认可有效性,CNAS不久前正式发布了《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已于4月16日正式实施。

  在此项规定正式实施前,CNAS规定了两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NAS要求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方式对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逐一核对,编写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我核查表》。过渡政策同时规定,认证机构负责人应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核查表》将作为CNAS实施有关评审的基础信息。

  为保证文件的实施,CNAS秘书处日前专门在北京和上海召开沟通会,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和说明,并就认证机构代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耐性的解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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