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黄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清流黄羊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具备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要求清流黄羊生产者必须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清流黄羊》、《清流黄羊繁育技术规范》和《清流黄羊养殖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及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健全从原材料使用到养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跟踪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暂行规定》还规定:“清流黄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设在清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流黄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管理工作”、“保护办负责对清流黄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清流黄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等。
据了解,目前已有5家企业(个体工商户)拥有清流黄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意向,有关申报工作正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