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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2013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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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从2013年2月1日起,由其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正式实施。

  指南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所有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均应按照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指南要求,儿童化妆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此外,儿童化妆品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国内外儿童化妆品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变化,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追溯体系,从根本上规范儿童化妆品的生产。

作者:杨委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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