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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行为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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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华社10月30日全文播发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显示,我国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这个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朱立毅 刘奕湛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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