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大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强了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的管理,规范了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为。
《条例》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或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提炼加工的油脂和用于违法提炼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