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专门下发文件,建立了民事合同法制审查制度,旨在有效规范行政机关民事经济行为,防范民事纠纷,维护国家机关形象。
根据该制度,凡是以山东局、各分支局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签署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及固定资产买卖、租赁合同等全部纳入法制审查范围。该制度要求各单位在对外签署民事合同前,要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相关资格、资质情况;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与合同对方协商合同条款;企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委托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检测、鉴定、卫生除害处理等主营业务的,要通过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约方应依法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等合同权利。
该制度明确规定,民事合同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之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制部门意见。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合同事项的复杂程度,通过自行审核、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召集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拟签署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