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后,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已于10月1日前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据统计,十一期间,免收政策共惠及进出口企业5902家,免收金额5449.20万元,累计172452批次,货值467064.78万美元。国家质检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免收费政策问题的释义可参见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首页“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专栏。在免收费期间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