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今天,当质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的时候,一个清晰的逻辑便是:质量已经承载了人们厚重的期待与关注。
今天,当我们开设《质量透视》这个栏目的时候,我们所要传达的新闻理念便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探寻产品质量背后的现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趋势、新问题,并且力求探寻隐在产品质量背后的深层次答案。
我们希望有好的新闻作品呈献给读者,也希望得到读者的关注。
近来,频频有媒体报道政府采购排斥“国货”的新闻。江西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拒绝“国货”事件,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洋”品牌空调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购“思科”产品案……在这些事件中,大家几乎众口一词、异口同声地呼吁,要采购“国货”,保护民族工业。但记者调查却发现,由于“国货”认定标准的缺失,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到位。
不知何为“国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中央部委采购人欲购买一批国产电脑,国外某知名品牌供应商认为:“我们在中国注册,在中国研发,并向中国政府纳税,我们的产品也属于‘国货’。”无独有偶,某中学招标150台学生用计算机,招标机构提出要优先购买国货,经与采购人商定,共推荐联想、同方、方正、长城、TCL五个参考品牌。标书出售后,经销HP、DELL品牌计算机的供应商提出质疑,他们认为HP、DELL品牌计算机就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理应为“国货”,为什么被排除在参考品牌之外呢?
“我们也想采购‘国货’,但究竟什么是‘国货’,我们并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拱手让与别人。我们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发出这样的叹息。有着同样疑惑的又何止一人。虽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购“国货”,也知道应当采购“国货”,却不知何为“国货”,更不知如何采购“国货”。
“国货”一词的法律根据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条同时指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可是“有关规定”在哪里?《政府采购法》实施4年多,“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然不见踪影。就是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很难找到对“国货”标准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熊斌认为:“国内品牌和国外品牌国内组装的产品都应该算‘国货’。在我的印象里,我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上海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国货”的理解又不一样:“除了原装进口的产品,其他的都算‘国货’。”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有关负责人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提出的“国货”标准问题,她认为他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的”。这位负责人所说的“规章制度”就是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第18、19、20号令。“这三个文件都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其中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工作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即便是这个文件,涉及‘国货’的内容也很少。”
记者详细查阅了财政部18号令,第八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该条款对“本国供应商”、“外国供应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临尴尬
什么是“国货”?只有感性体会,没有科学、明确的标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值得注意。
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3/4,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雅阁,而我国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车则只有3辆。奇瑞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弋波认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购方面还面临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怎么保护自主品牌。我们希望《政府采购法》能够再具体一点,能够明确规定采购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产品。
与之相比,许多国外品牌早已将中国政府采购作为其产品销售的一大重点,许多跨国公司都成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销售部门。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商用产品销售部工作人员说,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喷墨打印机,就是专门定位于政府红头文件的打印,是政府采购的首选机型。
三个标准选哪个
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来看,判断什么是“国货”通常有三个标准,即公司注册地、产品价值含量、原产地规则。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来到中国,注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法人,构成中国的纳税人之一,向中国消费者包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谷辽海说:“如果按公司注册地标准来看,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产品理应属于‘国货’。我们有什么理由排除他们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呢?”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外国货物与本国货物的界定,采用了产品价值含量标准。他们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其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谷辽海表示:“我国财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移植了美国判定外国货物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没有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采纳。《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就不再适用财政部的规章了。”
谷辽海说,关于原产地规则标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践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几乎没有考虑到这一原则。
业内有观点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重要的是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宜定义为“国货”。从狭义角度讲,所谓“国货”应是中国自主品牌产品和中国本土企业自研自产的产品,如汽车行业中的奇瑞、吉利、哈飞等品牌产品;从广义角度讲,受中国资本控制的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为“国货”,包括一些合资品牌产品。从优先购买角度看,采购“国货”应是狭义的“国货”;次优采购受中国资本控制的货物。
期待“国货”标准出台
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2006年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也曾向媒体透露,为了给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也是财政部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据了解,中国最迟将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谷辽海认为,我国应该充分利用GPA的谈判时间和3年优惠待遇的时间,抓紧制定如何保护民族产业、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