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较2003年公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记者认为,新《办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旅客携带物的范围。新《办法》首次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分离运输的物品和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纳入了旅客携带物的检疫范围。从法律依据、申报、现场检疫、检疫处理等各方面对旅客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以及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分离运输的物品列入了携带物的定义中。另外,新《办法》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的检疫管理办法,填补了旧办法的检疫盲点,扩大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监管的覆盖面。
亮点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现场检查手段法定化。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这从立法上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查验的手段,为旅检现场X光机和检疫犬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亮点三:修改完善不适用条款。随着国家相关检验检疫政策的调整,新《办法》对旧办法中一些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例如:将携带尸体、骸骨出入境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和旅客携带需申报的物品入境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的规定删除,将旧办法中禁止携带进境物中的“血液制品”删掉,将放射性物质列入禁止携带进境物范围。
亮点四:细化携带入境活动物的规定。新《办法》在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分别对携带入境活动物的种类、数额、条件、隔离检疫时限、检疫处理方法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与旧办法中的规定相比,内容更加充实,要求更加明确,处理方式更加人性化。
亮点五:责任明确打击力度增大。新《办法》将“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列入罚则,尤其针对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扩大了行政处罚范围,加大了对制假贩假的打击力度。
总之,新《办法》用语更加准确和严谨,体现了检验检疫法规的时代变化,增强了现实适用性,为检验检疫旅检现场执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