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山东检验检疫局发布实施了《山东局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据了解,这是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第一个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该《适用规则》共计9章58条,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检疫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规范。
通过该《适用规则》,山东局确定了以裁量基准制度、程序控制制度、行使规则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适用规则。《适用规则》明确要求,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对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条件以及做出行政决定的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可以细化的内容,要于2013年6月底前制定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不少于3个;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回避、公开、告知、听证等程序,行政决定必须在确定的裁量阶次内做出。同时,山东局首次对行政执法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法定期限不明确的,要求于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严禁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政执法;严禁在行政执法中妨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等行为。
此外,《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了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如提出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检查时,不得超出上级文件的原则要求和明确规定。设立集中行政许可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