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入公告管理等后续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起草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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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14日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在申请准入公告时一起提交。
第三章 申请、审查及公告程序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自愿填写《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过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将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准入资格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准入资格延续申请,并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企业的准入资格重新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撤销其准入资格:
1. 填报《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
3.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如果被环境保护部从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中除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撤销其准入资格。
从事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