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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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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详见2版)的精神和要求,就《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讨论稿)》和《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讨论稿)》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与会代表讨论。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质量发展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17个部门组成。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会上,国家标准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了标准实施率指标统计方案情况。中组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联席会议16个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通关司、人事司、监察局负责同志参会。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质量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

  (二)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重要事项。

  (三)协调解决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纲要》贯彻实施情况,拟定落实《纲要》的年度行动计划。

  (五)制定并实施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研究建立质量信息共享机制。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17个部门组成。质检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质检总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联络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按照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联席会议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质量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作者:朱祝何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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