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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重新审定发布2012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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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工信部正式公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版与2010年版相比有诸多变化,其中较为显著的是原来没有得到审批的钢铁产能,也能申请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此次新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中,对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六方面进行了规范。

  2010年版本对有关申报要求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而在最新公布的修订版中,则减少了“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次修订版要求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t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t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这与2010年版本相比没有变化。此外,新政对行业影响较大的政策是淘汰Ⅰ级和Ⅱ级螺纹钢筋。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在节能环保的要求上,新版本与2010年版本相比进一步强化,其中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kg,比上次下降0.17kg,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m3,比上次下降0.9m3。

作者:佚名 来源:世界金属导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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