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举行的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重庆一白酒厂打出“市政府接待专用酒”广告,被工商部门查禁。据报道,这家酒厂已是“累犯”,不久前曾制作同样内容的出租车顶灯箱广告在大街上招摇过市,受到查处,这次又故伎重演。
细心观察,类似“政府专用”的广告语或商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笔者在超市购物就发现某品牌食用油商标上写有某某部门“专用”字样,是真是假?无从甄别。还发现某地产的一种白酒的包装盒上标有“国宴专用”,更离奇的是,某品牌的香烟也赫然写着“国宴专用”。过去只听说茅台酒是国宴酒,现如今“国宴用酒”满天飞!
厂家、商家为何青睐“政府专用”?一是为了显赫“特殊”身份,向公众显示自己与政府的关系非同一般,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权力”优势;二是假借政府之名给竞争对手制造“无形压力”,从而排挤、打压其他竞争者;三是制造虚假信誉忽悠消费者,“瞧,我的产品被政府首选‘专用’,可见其质量上乘”,从而抢占商机,赢得好的市场份额。一般说来,明智的地方政府是不会给任何商品贴上“政府专用”标签的,近年来笔者只见过湖北汉川市政府曾发“红头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公务宴请时喝本地产的酒,那是出于“肥水不外流”的地缘情结,在一片批评声中很快知错即改,废除“喝酒文件”。可以判断,不少“政府专用”是企业自封的,拉大旗做虎皮,是在盗用政府大名给自己的商品贴金。
需要警惕的是,少数企业把“政府专用”当作庇护劣质产品的“保护伞”,打着“政府专用”旗号销售质次价高商品,坑害消费者。由此可见,企业自我标榜“政府专用”广而告之,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欺诈,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而目前有关部门对此处理主要依据《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当然正确,但笔者觉得力度不够,对盗用“政府专用”的企业还应根据《消法》条款,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消费者权益,实施严厉处罚。
假冒“政府专用”还侵害了地方政府的名誉权,有损政府名声,政府部门不该当旁观者,笔者建议受到侵权的政府用法律手段起诉企业,要求侵权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让那些盗用“政府专用”的企业从中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