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加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食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标识标注行为。
近日,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山区分局开展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的对象是该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的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从以下十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1、食品标签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等规定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的;
2、食品名称未表明其食品的真实属性的;
3、分装食品未标注分装者名称及地址,未注明分装字样的;
4、委托加工食品未按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名称的。
5、食品配料清单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未按规定注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的;
6、食品标识中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7、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无法证实的产品说明的、标识中文字或图案有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等其他禁止标注的内容的。
8、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而未按规定标注该食品营养素和热量的。
9、对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应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的。
10、有伪造、冒用、编造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11、食品标识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的;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其包装上无食品标识的;
12、食品标识所用文字未使用规范的中文的,所用外文大于相应中文的(注册商标除外);
13、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标识中强制性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小于1.8毫米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未按规定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此次检查共出去执法人员42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6家,未发现有伪造、冒用、编造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及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了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标识标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我区的食品标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