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一项裁定结果:温州检验检疫局于2005年创用“检企通”软件,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南京某软件服务公司申请“检企通”商标注册已构成对温州局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因此不予注册。这标志着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检企通”软件商标权益取得成功。
据悉,南京某软件服务公司于2009年11月向工商部门提出“检企通”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后,商标注册程序于2010年10月13日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温州局得知这一信息后,深入研究《商标法》并咨询相关专家后,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及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某软件服务公司的此项商标申请行为与温州局已先使用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检企通”之合法权利相冲突,一旦由其获得商标注册,将对温州局现有权利造成损害。由于异议申请有理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终裁定南京某软件服务公司检企通商标申请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