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委员会采纳的一项新条例(493/2012号委员会条例),该条例根据欧盟电池指令规定了电池回收的准确定义、计算原则和报告模板。
新条例将对向欧盟市场出口各类型电池操控产品(如手机、计算机、其它家用电子和电器产品、电池操控医疗设备)的公司造成影响。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旨在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并特别规定了电池回收过程应满足的最小回收“效率”目标(如铅酸电池为65%,镍-镉电池为75%)。
新493/2012号欧委会条例规定了相关技术规则。这将电池指令有关“效率”问题具体化,并特别说明如何根据相关电池类型进行计算。
该条例为电池回收组织、企业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条例将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过程,涉及所有类型的废弃电池,包括原电池、二次电池(蓄电池)、消费者用电池、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汽车电池。
回收过程“效率”是指电池收集回收后输出部分质量与废弃电池、蓄电池输入部分质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输入部分”是指进入回收过程中的收集的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质量(见条例附录I中定义)。而“输出部分”是指输入部分经回收过程但未经进一步处理而产生的物质的质量(见附录I中定义),这些物质不再是废弃材料,而是将用于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但不包括能量回收)。
该条例附录I中规定的方法将用来计算废弃铅酸、镍镉、其它电池和蓄电池回收过程效率的计算。附录II规定了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铅的比率的计算方法。附录III中规定的另外一种方法,用来计算所有回收过程中回收镉的比率。
新措施预计会造成一些负担。特别是,回收者每年有义务准备该条例附录IV、V、VI中规定的相关信息,并于相关日历年结束后4个月内向有关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报告(首个日历年为2014年)。欧盟范围内信息报告形式的协调有助于监督遵守回收效率规则。
另外,新法律要求回收者于2015年4月30日前发送其首份年度报告。任何有关回收效率的报告须覆盖每一步骤以及所有相应的输出部分。如果不止一个工厂实施回收过程,第一个回收者应负责向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交所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