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开始实施,新行业标准对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中的要求更加明确,从单证受理审核、检验检疫规定、查验比例、现场抽样、现场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及处置等环节实现了全过程规范化,并针对采用不同运输工具的进口废物原料,制定了相应的现场检验检疫方式,统一了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全过程监管模式,确保了相关工作按照规范有序进行。
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在进口废纸集装箱中检出少量(一般不超过5千克)土壤、木托、木块等木质包装材料,根据新规程动植物检疫要求“废纸或纸板中不得携带疫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等”,可判定检疫不合格;同时根据新规程中检验要求“进口废纸中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渣土等废物)混入不应超过总质量1.5%”,可判定检验合格(集装箱废纸载重15000千克,1.5%为225千克)。
由于新标准判定对非安全、环保项下的夹杂物检疫对象作了明确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检疫处理措施,进而使检出问题的上报途径更加清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