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企生产条件统一标准已经诞生,船企将面临怎样的挑战?本报特约请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权威人士对标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疑,船企可以对照自身情况,看看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4月9日,《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作为《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标准,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全部船舶生产企业,该标准于3月23日由国防科工委正式颁布,它也是我国第一部船舶生产企业的行业准入标准。由于该标准里所提出的要求都是某一级别或类别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关专家指出,国内大部分船企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标准要求的。
★注册资(本)金★ 最低注册资金30万元 比建筑行业要求低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企业为注册资本,其它形式设立的企业为注册资金,因此,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中采用了“注册资(本)金”的表述形式。据了解,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在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类工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根据对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情况的调查,并参照其他行业对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的要求,在标准中对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最低一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0万元是根据工商注册要求以及生产类工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设定的,其它各级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数额是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生产船舶的大小和技术含量、生产船舶的价值以及其应承担的风险确定的。”该标准主编李传明研究员介绍说,由于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设施、设备的净值,每个年度是不一样的,同时由于地域的不同,同一固定设施的价值会有较大的差别,固定资产的数额难以在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因此,不便于将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金捆绑在一起计算,该标准中只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一项评价要素予以规定,而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规定。
他说,比照建筑行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可以看出,本标准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最低一类劳务分包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为600万元,最低一类的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为2000万元,而最高一类的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为3亿元,同时对各类建筑企业还提出了固定资产的要求,固定资产总值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2倍。
★生产用地面积★ 不低于2500平方米 岸线不低于50米
生产用地的面积就是企业的占地面积,既包括企业建造船舶的船台、船坞、船体车间、机装车间、电装车间、舾装码头、下水设施、堆料场地、各种库房用地,也包括厂区道路、办公场所等的用地,但生活用地不应包括其中。企业是否具备一定面积生产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无法进行生产投入和进行正常生产。
本标准7.5条规定: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符合要求,扣20分。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用地的占地面积应符合一定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每缺少1%,扣1分。
这条规定,一是要求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二是要求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这是因为船舶生产的周期比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如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保障,企业必将产生短期行为,缺乏对船舶建造所需硬件设施、设备进行投入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而无法保证船舶正常生产和建造质量。对于采用租赁用地的企业,应能提供长期的租赁协议,并且租赁协议的甲方必须是拥有土地权属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甲方不具备租赁土地的权利,则视为租赁协议无效。
相关人士指出,生产用地的占地面积应达到一定的数量,其数量是根据岸线长度的要求并考虑适当的纵深确定的。例如,最低级别或类别生产用地的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而这类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50米。该标准要求的面积为最低要求,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企业是否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这也是必备要求。
★下水设施★ 不限制气囊下水 企业可自行选择
船舶下水是船舶建造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序之一,是造船厂、船东、船检部门、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等最为关注的问题。
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副司长、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相木介绍说:“我们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通过调研了解到,国内船厂要么用船台的方式下水,要么用船坞的方式下水,但是有些船厂用气囊下水,这在过去曾被认为是非常不好的方式,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我们都做了相应规定,比如说允许二级一类以下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气囊下水的方式,因为本身这几年的气囊下水方式也进步了,浙江还专门为这个做了课题,证明1万吨的货船用气囊下水的方式是安全。”
“船舶下水历来采用理论上和实际上证明都比较安全的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坞内下水等下水方式,但随着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崛起,气囊下水作为一种经济实惠的下水方式也应运而生。虽然这种下水方式具有无需固定滑道,不损伤船底油漆,具有投资省、效率高、机动灵活等优点,但由于没有理论计算上的安全依据以及没有一套安全操作规程作指导,下水事故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造船质量,同时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标准编制组相关成员指出,标准不能回避气囊下水问题,但不鼓励采用,也不限制采用,企业可根据情况自己确定。
据介绍,根据现有下水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建造船长小于180米的钢质普通船舶下水时,使用气囊式下水方式基本上还是可行的,因此,标准中规定二级Ⅰ类以下的船舶生产企业允许使用气囊式下水方式,同时对采用气囊下水的设施设备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另外,企业自备下水和分包外协下水对于下水设施的技术状态以及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具备的水平或工作经历的要求是相同的。
★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要达职称要求 焊工级别人数也有规定
“由于企业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技术工人这几类人员对企业所生产的船舶质量影响较大,标准只对这几类人员进行了规定。造船需要有大量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在目前技术职称的含金量逐渐趋于弱化的情况下,还找不出比考核技术职称更好的评价指标,因此,该标准还是将技术职称作为评价这类人员的评价指标,并附以工作年限作为评价的补充。”标准编制组成员刘立新介绍说。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而是企业中技术或质量方面的最高领导,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素质,因此,标准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分别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从事类似工作的年限。”刘立新指出,为了稳定船舶的建造质量,要求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这些人数的确定,都是根据专业需求配备的,同时还要求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他说,由于焊工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建造质量,标准对焊工的级别和人数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人数的配备主要是根据实际经验和所建造船舶的大小进行估算得到的。
据了解,对于各级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船舶焊工,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对技术要求较高的Ⅲ类焊工、Ⅱ类焊工规定了数量,而Ⅰ类焊工的数量企业可根据生产能力自定;对于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要求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铝焊焊工,全部铝焊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TIG铝焊焊工、TIG板材铝焊焊工、MIG铝焊焊工对铝质船舶生产较为重要,该标准规定了具体的数量,其它类焊工的数量企业可根据生产能力自定;对于各级各类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要求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纤维增强塑料糊制工和焊工,糊制工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焊工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了这两个工种具体工人的数量;对于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要求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和专业技术工人,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培训考试后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
★船台(或船坞)★ 船台净空不低于0.8米 不允许在沙滩上直接铺墩
该标准编制组成员、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民船处副处长陈颖涛介绍道,船台(或船坞)是船舶生产最基本的设施之一,船台的技术状态直接影响着所建造船舶的质量,由于企业的资金投入不同、规模不同,不能要求所有的船舶生产企业都具备同样技术水平的船台(坞),船台(坞)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其尺寸和陆地部分的承压能力,该标准规定了两种不同形式的船台,即永久船台(船坞)、简易船台,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别的船舶生产企业。
“船底与船台表面的净空高度直接影响着施工人员的作业质量,尤其是采用整体建造法造船的企业,这个指标则更为重要,根据船检部门多年的实践经验,这个高度如果低于0.8米则大大影响焊工的施工作业,不利于船体底部的焊接质量,因此规定船底与船台表面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0.8米。”他指出,船体底部的耐压强度直接影响着船体的结构,如果耐压强度不足,则建造中的船舶会产生船体变形,降低船舶的总纵强度,因此,规定各类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别及自身条件采用永久船台或简易船台,但不允许直接在沙滩上铺墩造船,也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
据悉,在船台(或船坞)的规定中体现了如下差别:永久船台(或船坞)、永久船台或简易船台;是否配有相配套的滑道式或轨道式下水设施;是否允许使用流动式起重设施。
对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而言,铝质船舶的建造是在室内,因此要求船台也必须建在室内,并要求船台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对木质船舶生产企业而言,同样要求企业应具备永久船台,永久船台的要求与生产钢质船舶或铝质船舶的船台要求稍有不同。
★建造方法★ 一级企业必须采用先进造船工艺
为了缩短造船周期,提高造船效率,减少船体结构的应力集中,各先进造船国家的船舶生产企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广泛采用了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等造船工艺建造船舶,据悉,我国的许多大中型造船企业也已经广泛采用这些先进的船舶建造工艺。
据标准编制组有关成员介绍,该标准规定了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采用这种建造工艺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建议二级和三级各类企业也采用这种建造工艺。
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船长大于60米船舶时,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船体结构容易产生应力集中而以预应力的形式贮存于船体结构中,给建造完工的船舶造成安全隐患;而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船长小于和等于60米船舶时,虽然也产生应力集中,但产生的应力集中不太明显。
相关专家指出,考虑到我国大多数船舶生产企业还不具备采用分段建造或总段建造的能力,为了保证船舶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能力,因此规定二级各类、三级Ⅰ类、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二级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在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海洋钢质船舶以及船长不大于120米的内河钢质船舶时,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但应制定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建造船舶所属船检部门同意,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其他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其它各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但应制定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并经为在建船舶实施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同意。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