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相关条文改用新条文:
1)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和Q370R钢板,碳含量上限可分别提高至0.22%和0.20%。
2)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其中12Cr2Mo1VR钢成品化学分析允许偏差:P+0.003%,S+0.002%。
3)6.3.2 18MnMoNbR、13MnNiMoR、15CrMoR、14Cr1MoR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620℃,12Cr2Mo1R、12Cr2Mo1VR、12Cr1MoVR的回火温度应不低于680℃。
4)8.2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30t,单张重量超过30t的钢板按张组批。
对长期生产质量稳定的钢厂,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出厂检验数据,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合格批准后,按批准扩大的批重交货。
二、相关表格更改为新表:
1)表1更改为新表:
表 1 化学成分
2)表2更改为新表:
表 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