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日本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及其同中国的比较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众所周知,日本是目前国际上使用食品添加剂最为发达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其人均年消耗食品添加剂总量是中国人均的10倍以上,达2.65kg/人。日本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规不像中国只有一个国家卫生部的标准(GB2760),而是比较复杂,但非常合理。另外日本有关复合食品添加的使用和管理跟西方国家一样也是非常成熟和值得借鉴的。本文就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复合食品添加剂(日本名称叫食品添加剂制剂)的定义、分类、以及在食品标签中的表示方法做一个综合阐述,以供国内同行和专家们参考。

  一.日本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在日本,法律上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其种类和由来可分为指定添加物(360多种),既存添加物(450多种),天然香料(600多种,不包括单品香料)以及一般饮食添加物110多种)四大类。指定添加物是指被日本以厚生大臣的名义在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确认而被认可的添加物,主要是以合成化学品为主的添加剂(也包括一部分后来增补的天然品)。作为天然添加剂有使用实绩而被认可的主要收录在既存添加物、天然香料以及一般饮食添加物之中。不管是天然香料和一般饮食添加物,还是今后开发的新食品添加物,也不论是天然品还是合成化学品,都有可能上升为指定添加物。

  既存添加物是指在1995年「日本食品卫生法」改正的时候,已经在生产、销售、使用和输入的天然食品添加剂而又没有被列入指定添加物表中的总称。一般饮食食品添加物是指即可作为食品直接供饮食之用又可作为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天然物。而天然香料则是指自古以来有使用实绩的一些天然香料类物质,如天然香料植物精油等。所以只要是在以上四大类中有所记载的添加剂品种,都可以被允许使用,当然有特别规定的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律和标准1)-2)

  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标签表示的JAS法。「食品卫生法」主要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如下问题做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1)术语的定义

  2)没有被指定和许可的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输入和使用等方面的禁止的规定。

  3)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的制定(使用标准、生产标准、保存标准以及成分规格等)

  4)有关食品和添加剂等在标签标示方面的规定的制定

  5)食品添加剂公定书的制定

  6)生产企业中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设置的规定

  而JAS法(有关农林物质的标准化以及表示法的法律)则主要是有关在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如何表示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

  在日本也不是所有的品种都有标准或成分规格的,既存添加物和一般饮食添加物中,大约有400多种还没有制定成分规格和标准。日本有关食品添加剂含量和成分等方面规定的法律文书有厚生省(相当于中国的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公定书」,在第七版的公定书中收录400多个品种的成分规格,今春即将发布的第八版又新增了64个品种的成分规格。另外则是日本添加剂协会制定的既存添加物自主规格,大约对200多个没有被列入公定书的添加剂的定义、成分、含量以及规格进行了规定。其余的没有统一成分规格的种类则主要依赖于生产厂家自主规格,也即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标准。而对于食品添加剂制剂,则根本没有任何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的。

  三.日本食品添加剂制剂的定义和分类1)-2)

  日本食品添加物制剂(相当于国内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为了发挥食品添加剂本来的用途目的,和使用上的方便而改变本来的状态的食品添加剂;是由一种食品添加剂和其他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混合,或者用食品原料进行稀释,而使该添加剂更能发挥其本来的功效的而制得的混合添加剂称为食品添加剂制剂也即复合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制剂根据其用途目的和实际的存在状态,分为主剂和辅剂。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为目的而配合的主要添加剂称为主剂。为了主剂和制剂本身的品质稳定和保持或形成制剂的形态而必不可少的,在最终食品中的残存的量比需要发挥其功能所需要的量要有意义的少的添加剂称为辅剂。

  食品添加剂制剂根据其功能可分为单一功能的制剂和复数功能制剂。 主剂的目的是单一的称为单一功能制剂,如甜味剂,着色剂等。主剂的功能是有多项的,而且主剂也是复数的称为复数功能制剂,如甜味剂+着色剂,增稠剂+乳化剂等二目的制剂。

  四.日本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添加剂制剂在食品标签中的表示原则1)-2)

  1.食品添加剂的表示原则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表示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1)原则上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其使用量的大少为前后顺序全部表示其物质名称,物质名称是指在指定添加物,既存添加物,一般饮食添加物和天然香料中规定的物质的名称或者其简略名称。

  2)如下几大类添加剂必须把用途类别名称与物质名称并列表示

  a)甜味剂,b) 着色剂,c) 保存剂,d) 增稠剂、稳定剂、凝胶剂和糊料e) 抗氧化剂,f) 发色剂,g) 漂白剂,h) 防腐剂、防霉剂

  3)通常有几种相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以使其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时,每一个成分的物质名称就没有必要全部表示出来而可以用其用途的类别名称表示。以下几类食品添加剂可以用用途名称表示:

  a) 发酵剂, b) 面粉用碱水,c) 酶制剂, d) 香料, e) 软化剂, f) 豆腐用凝固剂, g) PH调节剂, h) 口香糖用胶基, i) 苦味剂, j) 光泽剂, k) 酸味剂, l)调味剂, m) 乳化剂, n) 膨胀剂

  4) 食品添加剂表示的免除原则

  根据食品卫生法标签表示的宗旨,在最终食品中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微量的,而且在最终食品中不发挥作用的,也不期待能发挥作用的的添加剂可以免除在标签中的表示。基于以上的考虑,符合条件的有以下三类添加剂。

  a) 加工助剂

  b) 附带残留物(Carry over)

  c)营养强化剂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三类的添加剂的定义和范围的添加剂可以免除在食品标签中表示出来。但是如有过敏源物质由来的特定物质必须在标签中明确表明含有该特定过敏源物质。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能否判断作为以上三类来看待,日本有其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1)关于加工助剂的定义和范围:

  什么叫加工助剂?日本对加工助剂的定义和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a) 在最终食品包装前从食品中除去的

  b) 最终变化为食品中通常存在的成分,但并不会使该成分有意义的增加。

  c) 在最终食品中只有微量存在,而且该存在的量对食品没有任何影响。

  日本的加工助剂主要可分为如下几大类:

  1)消泡剂、2)催化剂、3)澄清剂、4)着色稳定剂、5)直接跟食品接触的冷却剂、6)固结防止剂、7)洗涤剂、8)酶抑制剂、9)酶制剂、10)抽提溶剂、11)脂肪结晶调节剂、12)过滤助剂、13)凝集剂、14)小麦面粉处理剂、15)离子交换树脂、16)润滑剂、离型剂、17)微生物抑制剂、18)变性剂、19)软化剂、20)喷射剂、21)剥皮剂、22)发酵剂、23)其他加工助剂等。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日本的加工助剂的分类是非常详细的。如除抽提溶剂、催化剂、过滤助剂以及离子交换树脂等是属于加工助剂定义分类a),只能是作为加工助剂, 其他大部分都是属于加工助剂定义分类的b)和c),也就是说,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有一部分即可以是作为加工助剂也有可以成为需要表示的食品添加剂。

  2) 附带残留物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5条①款」所谓的附带残留物就是指在食品原材料的加工和制造过程中被加入,但是在该食品的加工和制造过程中没有被使用,而且在该食品中附带残留的量是微不足道的,不足以使该添加剂在食品中发挥作用的添加剂。

  近年来,随着分析化学技术的进步,在食品中可以检出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其中有些就是在最后食品加工厂家没有直接使用的添加剂,而是通过其他添加剂附带进来的。在最终食品加工工艺中没有直接添加,而又有微量存在的添加剂,其带入食品中的径路主要有以下两条。

  a)食品厂家直接使用的添加剂(包括加工助剂)中带入。

  b)食品厂家从别家购买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制剂)中已经包含而带入到最终食品中来的。

  根据以上的考虑,日本最终把能判断作为附带残留物原则的范围定为如下四条:

  1)作为食品添加剂可被允许使用

  2)残留的量没有超过允许使用的最大使用量。

  3)食品中本身含有该添加剂的量没有比由于食品原材料而带进来的量多。

  4)附带进来的该添加剂的量要比该添加剂在食品中发挥作用的所需要的量要有意义的少的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条的添加剂才能可以判断为附带残留物,因而在标签中不需要表示。

  哪些添加剂可以作为附带残留物来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实际例子判断。

  (1) 由食品原料由来的食品添加剂:如苯甲酸、在酱油中是作为保存剂而被添加的、但是当酱油作为调味剂添加到其他加工食品中时,苯甲酸就作为附带残留物而带进其他食品中,其残存的量不足以在食品中发挥其在酱油中的作用,因而可判断为附带残留物而不需在标签中表示出来。

  (2) 由食品添加剂制剂由来的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体现食品的色、香、味,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制剂,如着色剂制剂和乳化剂制剂等。在这些制剂中,当然像色素和乳化剂等是作为着色和乳化为主目的而加入的作为主剂,必须在标签中表示。但是在制剂中,像麦芽糊精或稀释溶剂(如丙二醇)等之类的添加剂只是为了保持制剂的形态或稳定为目的而加入的,是作为辅剂对待的,而且使用这些制剂而带入的这些辅剂的量不足以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其功效,因此这些辅剂可以根据附带残留原则而不需在食品标签中表示出来。但是如果这些辅剂是由特定过敏源物质由来的话,不管是不是可以作为辅剂看待,仍然必须在标签中表示出来的。

  3) 营养强化剂的定义和范围

  在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名册中也包含有很多像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类等是作为营养强化剂为目的的添加剂。这些物质在FAO/WHO等也并没有被作为食品添加剂来对待的。因此根据日本1995年改正过的营养成分表示基准规定,如果这类食品添加剂很明显是作为营养强化为目的而使用的场合下,可以免除在标签中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类别表示。如果需要而只要根据营养强化剂的表示原则表示其一定的含量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作为营养强化以外的目的而使用的话,则必须在标签中表示。因为作为食品添加剂有很多功能,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其不同的目的,则必须根据其使用目的而作出适当的表示。

  比如:维生素C当作为水溶性抗氧化剂加入到果蔬汁加工品中以防止褐变时,就必须在标签中清楚的表示出:抗氧化剂(维生素C)等字样。

  2.食品添加剂制剂的表示原则

  食品添加剂制剂在食品中的表示原则上也跟单一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表示一样的。就是说,原则上制剂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全部表示,另外,在食品添加剂制剂中,除了在前一节中述说的可以作为加工助剂和附带残留物来看待的添加剂(除由特定过敏源物质由来的成分以外)可以免除在最中食品标签中表示以外,另外,作为制剂中的辅剂也是可以免除在标签中表示的。

  也就是说,在食品中发挥作用的为目而加入的主要目的成分(主剂)是需要在标签中表示以外,可以作为附带残留物原则判断的辅剂(除由特定过敏源由来的以外)是可以免除表示的。食品添加剂制剂中的主剂的定义和范围是比较容易理解和判断的,对于制剂中辅剂的定义和范围则比较难以掌握,为此日本有关部门就辅剂的定义和范围专门作了详细的阐述。

  食品添加剂制剂中辅剂的定义和范围

  所谓辅剂就是说,不具备同主剂的相同的功能,是为了保证主剂以及制剂的品质稳定、或者为了保持制剂的形态,或者为了使制剂的功能的稳定而必不可缺少的,其添加量也是在所需要的最少限量以内,而且在最终的食品中残存的量比其直接加入所需要发挥作用的量要有意义的少的多的添加剂。辅剂根据其不同的功能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为了保证主剂和制剂的品质的稳定而必不可缺少的。

  a)香精、着色剂、维生素类、乳化剂、辛香料抽提物、酶制剂的品质稳定所需要而配合的抗氧化剂

  b)香精、辛香料抽提物、酶制剂(液体)、乳化剂(液体)的保存和稳定的目的而配合的保存剂

  c)着色剂制剂等使用时、水溶液调制时消泡目的所需要配制的消泡剂

  d)花色苷类色素以及其他一些类别色素的颜色稳定而配合的有机酸

  e)酶制剂的酶的稳定的目的而配合的有机酸、有机酸盐、无机盐、氨基酸以及D-山梨醇等

  f)乳化剂的稳定的目的而配合的酸类和保存剂

  g)液体制剂(如果胶分解物、生大豆抽提物等)的品质稳定目的而配合的酒精(酒精的浓度不能超过20%、而且该液体制剂的添加剂量不能超过0.1%)

  2)制剂的形态的形成而比不可缺少,而且是所需要的最少的量。

  a)液体制剂(包括粘稠状)中所需要的溶剂(如甘油、丙二醇、D-山梨醇、甘油脂防酸酯),分散剂(如瓜尔胶、黄原胶)

  b)乳化制剂的形成所需要的乳化剂(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等),稳定剂(如酪蛋白酸钠、阿拉伯胶等),包埋剂(如环糊精)

  c)粉末制剂(包括颗粒)所需要的稀释剂(如碳酸盐,硫酸盐等),粉末化剂(如酪蛋白酸钠、瓜尔胶、环糊精等),和颗粒化剂(如阿拉伯胶、普鲁蓝多糖等)以及固结防止剂(如磷酸三钙、碳酸镁、微粒二氧化硅(制剂中含量必须在2%以下)、瓜尔胶等),包埋剂(如环糊精)

  d)涂布剂(如甘油脂肪酸酯、高级脂肪酸、黄原胶等)

  e)香精制剂中为了便于识别而微量配合的着色剂

  f)香精以及辛香料抽提物中为了色调的调整而微量配合的着色剂

  g)为了掩盖制剂特有的异味的而微量配合的香精或香料

  h)其他如为了防止粉末的飞散、或为了提高制剂的分散性而配合的其他一些添加剂

  3) 为了主剂的功能的稳定(或为了保持或提高效果)而需要配合的一些如抗氧化剂、保存剂、防腐剂或其他一些酸或盐类。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准则的都可以作为辅剂来看待而不需要在食品的标签中表示出来。

  五.中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及其同日本的差异1)-5)

  中国有关食品添加的使用范围及其应用的法律依据的主要有一个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GB2760,以及供有关管理和生产部门参照的卫生部令第26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还有就是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表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现就这三个权威的法规作一个简单的阐述。

  1)中国国家卫生部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有的品种的名称列在「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 GB2760」,其最新的版本即将在今年中颁布。GB2760不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而且还规定了每一个品种的允许使用的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品种来说,如果GB2760之中没有被列入的使用范围也就不能使用,如果要想使用的话,必须先去卫生部作扩大应用范围的申请,被批准后才能被允许使用。而日本的规定恰恰相反,日本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只规定了某种品种不能允许使用在某几类食品中,没有被指定的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当然其中某些品中的使用量也有特别的规定。

  2)卫生部2002年令第26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则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生产管理、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以及对食品添加剂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作出了简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如下: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的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而复合食品添加剂则是指两种以上单一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另外还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复合原则作了如下规定:a)生产复合食品添加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b)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关于这一点,也是与日本的法规有很大的差异的,因为日本只规定了不能允许使用的范围,而没有规定的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也就不存在各个单一品种之间有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问题。另外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制剂的定义中,还允许食品添加剂同其他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混合或稀释而成,但中国的卫生部第26号令中,没有将食品添加剂跟其他非食品添加剂,如食品原料糊精等混合后属不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等作出明确的定义。而正是中国国家卫生部的第26号令中的「不得将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个单一品种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这一条,严重的阻碍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也阻碍食品添加剂工业的飞速发展。因为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单一的品中已经很难满足现代消费者对食品的色、香、味性能和功能的要求,而只有几种食品添加剂的共同使用,才能起到最好的效果和减少使用量,但是中国目前的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只是从正面列表规定了各个品种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说,当初哪家厂家只申报了某个品种的在面包上使用,而却没有想到这个品种也可以在蛋糕上或饼干上也可以有很好的使用效果,因此在使用范围上没有一同申报在蛋糕和饼干上的应用,那么其结果就是该品种不能在蛋糕和饼干上使用。只有等到又有另一家厂家发现其在蛋糕和饼干上的使用效果很好,而且也有实力和能力去申报,才能被批准使用在蛋糕和饼干上。而如果该厂家没有能力去申报,那么该品种就永远不能使用在蛋糕和饼干上。因此很多品种都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如果一个复合食品添加剂有四个品种混合而成的,而且该配方效果很好,但每个品种的使用范围都不一样的,因此你想要找出它们的共同使用范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是守法的公司的话,也就会放弃这个配方,这样也就失去了一个新产品诞生的机会。而如果是一个不守法的公司的话,它就会不管你这么多,只要好用就行了,这样也就迫使它去违法生产和使用。因为关键的因素不是厂家不想守法,而是去申报一个用途扩大范围的时间和精力确实不是任何一个小企业所能承受得起的。而且关键的关键不是说是该产品有什么问题或有毒性,而只是目前中国国内的一些行政上的审批程序已经大大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则对食品添加剂(配料)在食品标签中的表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有关食品添加剂(配料)的主要规定如下:

  a)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b)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食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c)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GB7718只对应该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和复合食品添加剂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一些因复合食品添加剂特定的品质或性能,形态的需要而微量加入的,如加工助剂、辅剂、附带残留物等在最终食品中不发挥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日本则用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了什么场合下,如加工助剂、辅剂、以及附带残留物不需要在食品标签中作出标示,以方便给生产厂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

  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型的产业,国家在制定法规或管理条文时主要还是以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为主,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则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详细的可参照的条文。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色、香、味、型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复合食品添加剂因其具有单一食品添加剂所不可替代协同效果(或叫相乘效果),而且可以减少单一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因此在日本和欧美国家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今后中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复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已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目前的现有的法规和对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对复合的监管制度已经很大程度上不适应现代食品添加剂工业甚至是食品加工业的发展了,而且已经成为食品添加剂工业的发展的瓶颈。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借鉴日本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制剂中的管理办法,引进主剂和辅剂的概念,从而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表示上理出一个头序;另外需要从根本上改变GB2760对各个品种的使用范围的正面列表规定的原则,应该只规定各个品种不能使用的范围,对于没有规定或者是今后出现的新食品种类应当规定可以允许使用,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单一品种之间首先得需要考虑有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问题,从而可以极大为企业解开了索在脖子上的枷锁,促进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工业有一个飞速的发展。在这里,笔者同时也呼吁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应积极地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更多的沟通,扮演好企业的代言人的角色,同时也协助政府做好食品添加剂工业的监管工作。
作者:钟旭东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