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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认证机构认证资格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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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4月16日,被称为“刚性条款”的《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将正式实施。认证机构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或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将不被授予认可申请;认证机构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将被暂停认可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将被撤销认证资格。
  
  近年来,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扩大,影响也越来越广,与此同时,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也呈现出诸多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认证机构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虚假审核、认证、专业审核人员资源不足,评价监控体系不到位,机构管理者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等,使认证结果和信誉大打折扣。
  
  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下,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2006年4月,CNAS秘书处制定了文件草案,并随后在网站上公开向认证机构征求意见,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和修改,最后在提请CNAS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和CNAS执委会讨论后,于2007年2月15日发布了该文件,今年4月16日正式实施。
  
  该文件引用了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2006《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C03:2006《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以及国家认监委国认可函[2004]122号《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重点明确了不予受理认可的情况,暂停(黄线)和撤销(红线)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硬性条款,强调了认证机构不应当违反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该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管理,强化退出机制,加大认可处置力度,提高认可的有效性。对提高认证机构规范操作的意识,从根本上规范和制约各类不良现象,加强认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认证行业诚信体系,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CNAS有关负责人介绍,“刚性条款”是CNAS近年来加强认证监管、提高认可有效性工作的一种创新举措,今后在对认证机构的评审及监督过程中,CNAS将严格按照条款的规定,处理违规运作的机构,正确引导认证机构开展有序竞争,促进认证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
作者:佚名 来源: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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