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西安市质监局灞桥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五星村三组和五组的多处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了陈某和袁某在上述加工点的机器设备、相关证件、进货及销售单据、牛羊肉外包装袋、鸭肉卷等物品。
2011年7月,该局根据相关行政规定,认定陈某、袁某使用鸭肉加工牛、羊肉对外销售,以假乱真,已涉嫌犯罪,遂将案件及查扣的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鸭肉帮进行切片加工,包装后冒充牛、羊肉卷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考虑到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