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过程都有输出,任何过程输出都有一个质量好坏的问题。换言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质量好坏的问题。所以,质量不只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独有的,仅对制造物质量和服务质量适用的质量概念,是狭隘的小质量概念。新的质量概念应能满足“描述机体质量、行为质量、机构质量和生存质量需要”的大质量概念。
质量是个运动员?
人的质量常常叫做“人品”。这表明人的质量就是人的属性,而不是一个人满足他人(或社会)要求的程度。如果说一个人的人品主要取决于别人对他的主观感觉,就不利于鼓励人们修身养性(能给劣质事物制造者提供“是别人要求太高,而不是本身的品质不好”的歪理辩护词)。所以,质量内涵的定位是被要求制约过的属性而不是程度,满足要求的程度是质量水平而不是质量本身。客观上,要求只能影响下一轮事物(尚未诞生的事物的质量,而不能影响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质量)。一种已经存在的事物,其质量是确定的,不能认为它们的质量随着要求的升降而改变。
质量标准一般是公开的,至少是供需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凡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规定:不准无标生产。所以,每种产品都有“用于评价其质量”的标准,且标准必须合法化、公开化。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功能和特性的要求,是对产品的社会性约束。尽管不同个体对同种产品的要求各不相同。但是,这些不同的要求是围绕某个点左右摆动的,这个点就是社会的主流要求,即社会一般要求。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产者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对产品的功能和特性的要求是社会化的。退一步讲,消费者也会从社会的视角看待有关质量的要求。从理论上讲,有关质量的要求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一般要求,是“令质量输出的主流接受者满意”。
满足要求的程度是质量水平。质量的本质是自然流露的东西,但质量定义中的“要求、功能和特性”却都可以被抽象化。三者结合起来并发生相互作用,就更好抽象化了,如质量特性、满足要求和对特性的要求三者之间相互矛盾运动,就抽象概括成了质量价值和质量水平。质量价值和价值水平是质量属性的两要素,质量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质量属性的两个组成部分。
对于无意识的质量接受者而言,标准要求就是客观规律,满足要求的程度就是指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程度。
其实,质量就像运动员,有其自身的生理因素,训练的标准,社会公众的期望、要求,说到底,质量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其的定义,我们也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
质量是条变色龙?
虽然我们认为质量的定义是抽象的,但从质量定义的变更中,我们仍然能够清晰地看到质量发展的轨迹。
最初的质量定义为:质量就是符合标准。20 世纪几乎用了一个世纪的质量定义是:质量是产品(或服务)满足要求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但这种定义至少有两个问题:一是仅指产品和服务;二是所说的“总和”容易被理解为简单“加和”(实际上,应是集合并抽象化)。关于质量概念的发展评述,毛景立和席酉民曾撰写有《质量的文献综述及其演变启示》一文,该文集中地介绍了质量概念的发展历程。
从21世纪开始,被称为“主观性质量”的质量定义一直沿用至今: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去掉了比较接近抽象化的“总和”一词,离“一般属性”的内涵更远了。即使固有特性不变,主观质量定义的质量水平的高低也会随着人类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变化而变化。但笔者以为,这个定义同样有着一定的缺陷,如主观性质量定义对于非人类参与的事物不适用,对有人类参与的环境质量和人类生存质量也不大适用,不能满足大质量观的要求,对环境质量和人类生存质量也不大适用。
另外,从语言逻辑上看,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是质量水平而不是质量本身,偏离了事物的质量是事物的属性的概念定位。就是说,现在使用的质量定义不能表明质量的全部构成。对特性和功能的要求是认知质量,固有特性是感知质量的决定因素。这样,“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就是感知质量与认知质量的差异函数,也是顾客对质量载体的满意水平。现在使用的质量定义中的“固有特性”是自然属性,而“满足要求的程度”和“赋予特性”是社会属性(如环保、卫生、文明等特性)或主观属性。但质量绝对不是具体的“固有特性”,也不是“满足具体要求的程度”,而应该是这两个方面属性的集合、相互作用乃至抽象。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说一种事物质量好并不是指其中的具体的特性优良或满足要求的程度高(许多单一成分并不是越高越好或者越低越好),而是指该事物的综合属性优良。这就简单地说明了质量不是具体的功能和特性,而是抽象的功能和特性。“具体要求”被抽象化以后就成了“社会一般要求”。满足“社会一般要求”显然是“社会属性”。具体的“满足要求的程度”的共同本质是利用质量水平的正态分布,求出的个体质量水平与社会平均要求的差(以标准偏差为单位计)。
事物的“固有特性”决定使用价值,属于它的自然属性,这是不容置疑的。在这一前提下,只要认识到事物“满足社会一般要求”是事物的社会属性,就不难看出事物的质量是事物的一般属性。事物的“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满足“带有社会性”的要求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互作用。再次强调,质量的属性具有两种要素——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质量价值和质量水平。有人提到的合约化质量定义也只是对特定的事物适用。
质量是只木桶?
质量的决定因素与其相关事物(包括事物本身、生产力和环境)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例如,宇宙飞船为什么能做得这么好,是因为生产力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航天工作需要这么高的水平;孔子的行为质量为什么这么高,是因为他的大脑和智力及品质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人民心目中有个圣人的偶像。
因此,在质量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笔者以为,对于质量的定义不应该关注质量本身,而要强调质量载体。大质量观下的质量内涵应概括为:质量是其载体的曾被要求和规律制约过的一般属性。
就像一个木桶,其实是不能将木桶和木桶里面的水截然分开的,不然,木桶和水都失去了它们本身的价值。质量本身是自然的,质量标准是公开的,质量水平是要求的,因此,从质量载体角度提出的大质量的定义应该是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
前面我们说过,一般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相互作用和抽象化,所以,质量应是其载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相互作用及抽象化。
质量载体的自然属性是它的具体、固有的功能和特性,质量载体的社会属性在于它所参照的要求的共同性,以及它的特性必须被公众认知、受公众要求或客观规律制约,这些客观规律制约包括“应该有哪些要求”、“要求多高才合适”、“要求能否被满足”、“能否产生满意的感觉”、“是否有其他料想的效果”等内容。
一种事物的质量水平是与该种事物的使用价值或社会效果密切相关的。因此,具体的质量定义还可表述为:事物的质量是事物的特性与对事物的整体要求或相关规律相互制约、协调而形成的;质量是最能反映整体特性满足合理要求或顺应客观规律的能力的一般属性。
对于人类而言,正确的要求(即合理的要求)就是社会一般要求。认知质量隐含的“要求”是对功能和特性的积极作用的一般要求,也是对使用价值的一般要求。只要认定生物界也有“社会”(即以“拟人”的手法描述生物与它们的环境的集合),新的质量定义就不仅对人、人的行为、人类组织和人类劳动产物适用,而且对自然界中的环境、生物和人的组织器官也适用,它还直接表明了质量与价值的关系。
固有特性是使用价值大小的决定因素,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代表相对价值的高低。另外,质量概念内涵中的 “要求”是被质量接受者提出来的,与质量接受者的价值取向或价值观有关。而社会一般要求一定是要求质量载体的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具有积极意义。这就允许:个体对事物的认识,不一定与集体的认识一致。
笔者提出的质量定义尽管没有“质量是相对价值”的直接表述,但仍然是认知质量和感知质量相协调的具有符合性、适用性、抽象性、积极性和主、客观统一性内涵的质量定义。它限定了需要满足的要求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科学的、有价值的要求,从而揭示了质量具有价值的本质,满足大质量观的要求。因为“符合”和“适用”都是有参照物的,而符合那些作为参照的公认标准和顺应自然规律及社会规律必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