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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三堵“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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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上、互联网上接触到关于我国出口某国的某些产品遭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

  应该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三类:第一类,其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其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其要求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此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话讲“入乡随俗”。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另外一种是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一方面,要及时了解进口国(或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如果是WTO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引起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

  实践中,使我国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属于上述前两类。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造成损失。

  当前,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除非我们漠视。所以,应尽力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垒”化。

  我国加入WTO后,有两个较著名的案例被众人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件,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应对工作缺乏互动,是最后对我国造成损失或形成负面影响的关键因素。

  当然,上述两案例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欧盟CR标准于今年3月开始对我国输欧打火机形成限制;而动物源性产品禁令虽然目前大多数产品已解禁,但已对我国许多生产和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
作者:佘振军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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