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在DZ/T0044-93和DZ/T0045-93基础上制订的。保留了DZ/T0044-93和DZ/T0045-93中实中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的内容。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CIBJO)制订的《钻石、宝石、珍珠手册》,以及美国宝石贸易协会(AGTA)制订的《宝石优化处理手册》(Gemstone enhancement manual)和日本全国宝石协会制订的《宝石及装饰品的定义命名法则的规定》。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DZ/T0044-93和DZ/T0045-93。
《珠宝玉石》标准包括以下两个单元:
GB/T16552-1996 珠宝玉石 名称
GB/T16553-1996 珠宝玉石 鉴定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蓓莉、高岩、王曼君。
本标准于1996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的鉴定;也适用于珠宝玉石贸易活动;对于海关、保险公司及珠宝玉石进出口也要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53-1996 珠宝玉石 鉴定
3 定义及定名规则
1) 珠宝玉石
2) 天然珠宝玉石
3) 天然宝石
4) 天然玉石
5) 天然有机宝石
6) 人工宝石
7) 合成宝石
8) 人造宝石
9) 拼合宝石 composite stones
10) 再造宝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11) 仿宝石
3 特殊光学效应
4 优化外理
在所对应珠宝玉石名称后加括号并注明“处理”二字,如:“蓝宝石(处理)”。
在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中还需加以附注说明描述具体处理方法,如:“备注:表面扩散处理”。
在目前一般鉴定技术条件下,如不能确定是否处理时,在珠宝玉石名称后可不加“处理”二字,但必须加以附注说明且采用下列描述方式,如:“未能确定是否经过×××处理”或“可能经过×××处理”,如:“托帕石,备注:未能确定是否经过辐照处理”或“托帕石,备注:可能经过辐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