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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台镇水泥厂污染环境,不按标准生产且屡罚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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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炮台镇4家水泥厂污染周边环境,不按环保标准生产且屡罚屡犯
  守法成本80万 违法成本仅3万

 本报讯 蓝天、绿地、大海,我市以清洁、环保的环境闻名于世。然而在我市乡镇仍然存在一些不按环保要求生产的企业,给周边百姓的生活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记者近日在有关部门获悉,根据省市要求,瓦房店市炮台镇4家水泥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关闭。这几家企业屡次遭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却屡次再犯,记者了解到,这些企业如按环保要求生产,需每年增加80万元的成本,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不按环保规定只需交纳3万元罚款。
高污染企业屡罚屡犯

  据了解,瓦房店市炮台镇有大连天马水泥制造公司、大连新龙水泥有限公司、大连岚崮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和大连佳成水泥有限公司四家水泥企业,这4家企业产生的废气污染比较严重,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周围居民反响比较大,更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要求加强对乡镇水泥厂污染环境的治理工作。

  2005年,市环保局对这4家水泥厂检测显示,主要污染物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15800吨,325吨,832吨。2006年5月,环保局在监察中发现4家水泥企业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装置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支队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恢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并处以罚款,2006年9月,环保局再次发现3家水泥厂闲置污染防治装置,再次予以行政处罚。
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据悉,这几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多从经济角度考虑,采取材料露天晾晒,导致扬尘问题异常严重,车间内外积满厚厚的粉尘,整个生产区尘土飞扬。企业长期违法排污,且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新龙水泥有限公司为例,按要求使用治理装置,综合考虑除尘器电费、维护及人工费用,全年成本增加80万元左右,且需要交纳更多的税款(水泥企业税款与用电量挂钩),而不使用除尘器被市环保局处罚,罚款额仅3万元。
4家企业必须关闭

  记者近日在市环保局对我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获悉,根据辽宁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市政府与瓦房店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同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上述企业的机立窑是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炮台镇的4家水泥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关闭。
作者:陈迪 来源:星辰在线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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