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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冷冻水产品需慎标“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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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欧盟16/2012法规生效。该法规认为,考虑到冷冻水产品在冷冻、储存方面的特殊性,在欧盟法规853/2004的基础上,有必要在冷冻水产品分销给最终消费者之前的生产、冷冻等食品链阶段制定更为详细的追溯信息。因此,特别规定对作为原料和半成品的冷冻水产品来说,其生产日期指的是收获或捕捞日期。同时,法规还明确要求处于冷冻水产品生产链上游的供应者在向下游生产者提供产品时,需提供有关初级水产品的“生产日期”及“冷冻日期”等信息。

  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欧盟新法规的生效势必导致新旧“生产日期”的概念混淆,从而给欧盟官方以标识不符合法规要求为由扣留出口水产品提供了依据。尽管欧盟未强制规定冷冻水产品供应商提供“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形式,但鉴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排除新法规生效后欧盟客户要求在冷冻水产品外箱上标注欧盟规定的“生产日期”的可能,从而进一步增加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特别是原料及半成品加工企业:一是加强对新法规的解读,正确理解“生产日期”的定义,尽快调整企业的追溯计划和体系文件,掌握各批次原料的具体捕捞时间。二是在外包装印刷环节须谨慎小心,区别对待新的“生产日期”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完成日期”。同时,及时与国外客户进行沟通,明确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具体提供形式,避免损失。

作者:叶敏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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