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本计划以通过重点的,高效率的,有效的推进监视指导的实施,来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确保为目的。
2.本计划的适用期间: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4、重点监视指导的项目。
①厚生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来作为检查数量的基本,考虑每个食品群类的违反率以及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的多少,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虑海外国家农药的规定情况,使用情况,被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查计划。
②2007年的监查计划
③检疫所为了实施监查计划的检查件数,需按照本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排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④本省在得到生产国和其他国家的食品回收以及有关健康受损等情报、通过发监控检查现违法事例、由都道府县的监视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根据需要将指示各检疫所强化该当食品的检查。
另外强化农药残留检查,本省将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的管理体制,通过统计学有信赖有依据的检出违反事例,提高该当进口食品等以及检查项目的监视检查频率,并持续一定的期间。
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了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上的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
(4)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了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上的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
①发动命令检查。下述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时,将发动命令检查。
ⅰ.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发生此类事例危险性的同一出口国,或是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同一进口食品等,将立即成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有关农药残留,如监查的结果显示同一出口国,或是同一制造商,加工业者生产的同一进口食品有复数违反事例的话,将成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解除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以后,以下违法食品等不会再进口我国的情况下,将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
ⅰ.出口国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的强化,通过两国之间的协议,实地调查,进口时的检查等,确认了其有效性时。
ⅱ.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通过统计学上合理的有信赖度的观点,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定期间内没有违反事例(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发动命令检查)。
(5)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的国家和地区或是特定的对象生产的进口食品等,该进口食品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以上被断定为有必要防止这些损害人体健康危险性的时候,厚生劳动大臣将在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