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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标准规范增强煤矿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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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以下称《标准》),对煤矿在生产建设、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等方面制定出相应标准,并将通过这种创新的煤矿管理方式,推动煤矿企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新模式。

  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山西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要求、高效益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该《标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吴永平表示,《标准》从资源保护、生产建设、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等十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管理行为。

  加强煤矿资源和矿山生态恢复管理

  《标准》要求各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

  山西省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标准》明确,煤矿要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并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从严管理新改扩建矿井

  《标准》强调,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同时,要求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标准》还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一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突出现场管理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验收。

  为深入隐患排查,《标准》强调,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落实瓦斯、水患、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并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对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此外,还要求煤矿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

  另外,《标准》对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劳动运动管理、煤炭文化建设及科学研发机制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煤炭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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