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自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依据商务部产业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通知要求,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以及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