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民饮食安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天津市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从今年起回收食品严禁“再回炉”再加工,也不能作为生产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据介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侵害了市民的知情权,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实施食品回收制度,此次所指“回收食品”共包括四个来源: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据介绍,为避免将回收食品用作生产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一旦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