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将继续销售具备防范儿童开启功能的打火机及禁售新奇打火机。
2007年2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知世贸成员,表示欧洲委员会拟将包含上述规定的第2006/502/EC号决议的生效期延长1年。
欧委会强调,根据欧盟的一般产品安全条例,由于规定打火机具备防范儿童开启功能的永久解决方案仍未出台(计划方案之一是制订欧洲标准),因此需要延长决议的有效期。决议要点如下:
1.打火机的定义涵盖充气式及即弃式打火机,但不包括:耐用至少5年的充气式打火机;有保证书证明耐用至少两年的打火机;可以维修及安全地补充气体并装有可维修点火装置的打火机;装有可以替换或维修零件的打火机。
2.防儿童开启打火机是指能防范不足51个月大的儿童操作的打火机,例如其设计、点火保护装置、操作的复杂程度等能防范儿童开启。
3.假若打火机符合EN13869:2002标准,或非欧盟国家的同等规定,也可视为具备防范儿童开启的功能。
4.打火机须通过防范儿童开启测试,才能准入市场。
5.生产商或欧盟进口商必须保存及提供生产记录,及由测试机构发出的防范儿童开启的测试报告,以证明所有打火机符合规定。当产品型号有改变时,必须提交新报告。
6.欧委会规定,停止向消费者供应不合规定的打火机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
7.禁售外形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第2006/502/EC号决议是于2006年5月11日开始实施的,此次欧委会决定将决议的生效期延长12个月,即直至2008年5月10日。据专家预测,根据欧盟的需要,欧委会可以决定把生效期再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