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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如何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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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各国也是视食品安全为国家安全,纷纷加大监管力度,而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这一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正逐渐被我国所接受,在食品安全领域实施这一制度无疑会对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政府的威望。因此,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与管理已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也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对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基础和依据,目前我国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为辅助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政府主管部门形成了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管理的格局,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形成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与优势做了很多工作,为食品安全建设做出了贡献。但食品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也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如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现有的法律从广度上无法覆盖从农田到餐桌这一复杂的食品产销全过程,各个法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交叉和冲突,我国的食品相关标准存在着多头监管、缺乏协调机制的缺点,往往质量问题暴露时出现哪个部门都能管而哪个部门都管不了的局面。从食品生产企业来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健全,惩罚力度的不够和救济措施的不完善也给食品生产企业大量可乘之机,而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这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可以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产品质量的提高做出相应的贡献。

 问责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它包括问责标准的确立、问责程序及问责方法的构建、完备的制度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内容,它不局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是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互为补充的一项独立制度。产品质量问责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早期的契约问责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制与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立体的问责体系。消费者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产品生产者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这种权责对等、责任明晰的问责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是提高政府监管能力、规范产品制造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与发展产品质量问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 明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建立高效权威的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的问责主体建设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食品行业的年收入已经接近2万亿元,有400多万家企业和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从事这一行业,但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对社会的影响和管理的难度是其它行业难以比拟的,而且食品安全涉及的链条比较多,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由一个部门进行综合性、专业化的系统监管比较困难。因此问责的主体方面还应该延续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但要进一步理顺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部门内部责任追究制,消除责任空白区,实现权责的统一,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以一个部门为主体其它部门为辅助的立体问责体系。

 为了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协作,迫切需要成立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机构,对涉及食品行业的全国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在食品安全领域质量事故未发生时对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与评价,在质量事故发生时能够协调各个部门开展工作。

 2. 建立和推广食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通过政府部门的牵头和引导,加强食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企业的信用度及市场抽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对企业划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问责监管方式,问责制度中的预防措施要有所侧重,对信用度较低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食品企业信用体系要做到公开透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要做到公开可查,通过市场规律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意识化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意识。通过对ISO22000、QS及HACCP管理系统的考核,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定岗定责,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查制,并对设备主人实施监督到位,对于问责制度实施的对象要落实到事,落实到人,从而对企业的生产进行规范。

 3.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重新制定缺陷产品损害赔偿金额,促进动态问责的实施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媒体报道、问责建议和投诉信息等建立起计算机监控网络,对食品安全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食品的安全指数进行及时发布,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其过程要科学严谨可信,避免受到其它利益和社会情绪的影响,要由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当食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估结果超过规定的罚值具备问责的启动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就要对企业采取问责措施。我国目前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相对较窄,赔偿金额比较小,因此要重新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严重处罚那些随意把缺陷产品推向社会,损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权益的食品企业,使其面临破产的威胁,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水平,以便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制定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责制度的普及与宣传

 我国还没有一部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而问责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是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基础与前提。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法律与条例,对食品安全领域问责的启动、运行与惩罚标准等作出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与约束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使问责的实施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差距还很大,而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与完善。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与舆论宣传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广问责理念,注重问责法律条例的普及与宣传,形成人人都关心问责、参与问责的良好氛围,通过问责环境的形成使促进企业的严格自律。

 5.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为快速启动问责提供条件

 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问责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手段,通过在各地设立的监控点随时采集多种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信息,一旦有质量事故发生立即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使政府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问责,减少质量事故带来的损失。同时通过监测网络定期向公众发布食品市场检测信息、召回信息及国外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内容,通过这一平台也可以引导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管理中。在问责结束后通过信息发布机制,尽快对问责调查结果与处理结果做出说明。

 6 .食品安全领域问责配套措施的建设

 ①、注重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在国家实验室认证主管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与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是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的重要手段与依据,其检测数据的正确与可靠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与质量,但受到我国目前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的限制,食品中的一些有害成分检测周期比较长,检测效率比较低,有些甚至无法检出。我国目前一方面国内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关心食品的营养、口味外还非常关心药残、污染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食品频繁遭遇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增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检测机构的投入,整合检测资源,改变检测机构重复建设、效率低下、各自为战的局面,通过政府的统一协调与部署,对检测这一技术交叉、知识密集的科学领域组织专家联合攻关,力争在检测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

  ②、实施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踪系统。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得知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由政府部门强制或自身主动将食品收回并给予消费者更换、赔偿的补救措施。对需召回的食品划分等级,以决定召回所需采取的力度和具体措施。召回应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国家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拒不召回的企业给予惩罚。追踪系统是被用来在食品提供的环节上,追踪污染食品的路线途径,发生问题时可以随时找到生产食品和经销食品的企业,这对于加工食品的产品标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生产企业对于批发和销售途径要有明确记载,销售企业对产品来源、供货渠道要建立档案,提高食品追溯性管理水平,使问责的调查与实施有的放矢。

 ③、建立食品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将产品责任纳入了保险范围,随着科技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产品中包含的责任风险也不断增加,同时保险公司在依规则分担投保人风险的同时也在努力避免自身的亏损风险,这使得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创造多方共需的、可操作性强的食品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保险法律法规,合理引导保险公司和生产厂家,探讨各种形式的救济方式,减轻产品制造方的压力。

 我们国家目前食品安全领域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这一制度的推行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利用有限的社会管理资源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是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政策的补充与完善,同时也可以增强企业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意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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