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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春:噪音扰民补偿标准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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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某地施工,噪音吵到了周围的群众,于是群众找上门来或者找到政府部门,于是开发商“大手一挥”——给你们每户每月N元。

  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如此做确实合理又合法,让人无可挑剔。1996年,北京市政府下发了一个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此文件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为“确定为扰民”,二为“夜间施工”。也就是说夜间扰民才补偿,白天扰民就不用补偿了。

  开发商往往恩惠似地说:“白天吵了你们,我们也给补偿。”于是群众拿着那三五十块钱,忍受着巨大的噪音。

  其实,只要施工噪声扰民了,白天和夜间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一户被吵的居民,一个月拿30到60块钱的补偿,有几个人会愿意接受?上述的那个文件是1996年下发的,11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大幅的提高,昔日的补偿标准已经脱离了现实情况。希望政府赶快出台新的补偿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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