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召回制,有些企业和业内人士还是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召回将意味着把所有的缺陷产品完全回收处理,这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成本压力,其实,召回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产品完全回收,只要将大众危害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即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产品召回制的国家。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发布“召回”公告,标志着美国召回制的正式确立。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的规定,产品缺陷可能存在于产品设计、制造、材料、产品结构、内容物、涂层、包装、警告标识、产品说明等各个环节。在美国,缺陷产品被召回,并不一定以有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美国消费者委员会有一些检测手段先进的实验室作为技术支撑,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会主动到市场上抽查产品,或因消费者投诉而检测特定商品,只要产品被检测出质量不合乎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甚至产品说明不够真实,都可能被通报召回。一旦被召回,意味着相关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对企业来说,一旦产品被纳入召回之列,就意味着大量人力、财力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召回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相关产品都必须进行回收,当监管部门认为厂商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产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程度时,便可确认召回结束。
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基地之一,实行召回制的时机显然已经成熟。一方面,实行召回制可以全面惠及中国的消费者;另一方面,实行召回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能促使中国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国际竞争。
事实上,产品召回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由此可见,召回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的进一步延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重解决安全性问题,而召回制则除了针对产品的安全性问题之外,还可能包括影响用户体验的功能缺陷等问题。
据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对消费电子产品召回制的出台持乐观态度,但也有不少消费者认为,消费电子市场涉及的产品众多,各个企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在界定“召不召回”,尽可能避免消费者的损失,是需要慎重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