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保证其有序、快速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我们组织专家修订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建标[2007]13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