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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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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保证其有序、快速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我们组织专家修订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建标[2007]13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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