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标准审查会纪要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会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朱志强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梁峰到会,并就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审查的要求做了讲话,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许松林主任到会并讲话。来自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三峡电力职业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武汉供电公司、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会议。审查委员会由施工、设计、制造、科研、质监等单位的13名专家组成,名单见附1(略)。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编写组关于《规范》编写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对《规范》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和审查,形成了如下审查意见:
1、编写组提供的审查资料齐全,编写程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本《规范》增加了“术语”、“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供用电设施的拆除”三个章节并对原规范中的部分章节名称和顺序进行了调整;针对目前施工现场供用电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电击防护、供用电设施等方面存在总是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范了作为特殊环境的施工现场在供用电方面的临时性和随意性。本《规范》的技术指标先进、合理,能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3、本《规范》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经济政策,与相关的标准内容协调一致。
4、本《规范》内容完整,规定的技术指标具体,措施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本《规范》总体上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6、审查组专家建议送审稿中第4.0.2条第4款、8.1.3条第2款、8.1.11条、10.2.3条第3款、10.2.5条第3款、11.2.3条、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送审稿中第1.0.3条、11.4.4条不作为强制性条文。
审查委员会专家一致同意《规范》通过审查,请编写组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详见附件2)(略)进行修改后,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