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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民宅禁商”彰显立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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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民宅禁商”的规定,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年将出台。

  因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租房管理办法删除“民宅禁商”维护了立法的统一性,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立法统一包括:一是一切法的形式,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没有国家的统一、社会的安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以往时常会有下位阶的法超越上位阶的法出现,但这次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处于下位阶的租房管理办法现在就早早地删除了与之相抵触的“民宅禁商”条款,这也充分反映了立法更新的及时性,是立法部门有及时作为的良好表现。

  但是,既然《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权法》在“民宅商用”的规定上留下了一个“口子”,没有就“利害关系”作出明确。因此,如果业主依据《物权法》“民宅商用”,在具体活动中会遭遇很多尴尬。那么,笔者认为,租房管理办法在删除“民宅禁商”同时,不妨增加一些“民宅商用”的具体实施细则,这样,法律不但统一了,而且更完善了。
作者:孟桢尧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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