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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拖曳收费有新标准 执法单位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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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南省发改厅下发的通知,4月1日起,海南省关于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拖曳作业收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拖曳事故车辆收费按拖曳里程分段计收。拖曳里程是指拖曳事故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界于两段之间的(大于前一段而小于后一段)按后一段的标准计收拖曳费。如10.1公里的里程执行11-2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拖曳车辆应要求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车辆因其它原因不需要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吊车收费指起重机械起吊在公路路面的事故车辆所收的费用。高速公路按附表1所列的标准执行,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按附表2所列的标准执行。起吊在公路路面以外(车体超出路肩)的事故车辆的吊车费由车主(司机)与拖曳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拖曳和起吊超载车辆,除按本通知附表1、2的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费用外,超载部分的收费由车主(司机)与拖曳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通知说,路面散落物、残留物需要清理的,车主(司机)应向清理单位缴交路面清理费,一般事故80元,重大事故170元,特大事故260元,现场路面不需要清理的,不交路面清理费。受车主(司机)委托,搬运或倒装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司机)与服务方协商确定。

  事故车辆拖曳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车辆的车主(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服务企业。在紧急情况下,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可由事故车辆处理单位指定拖曳服务企业。

作者:王海燕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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