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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广告要以“德”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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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无论“动”与“不动”,对明星人物都相当于一场道德“考试”。

  当“著名演员”惹上“著名官司”,其结果很有可能会“没完没了”。比如相声演员郭德纲,自打被3·15晚会曝光后,一直在“藏秘排油”的“泥坑”里打滚儿,没过上一天舒心日子。不过,与葛优等明星“出事”之后的缄默不同,这位“刺头儿”的嘴并不软:又是创作“打油诗”,又是责问“权威部门干什么去了?”一副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模样。

  难怪郭同志委屈,眼下,只要打开电视,几十个频道,经常撞上一些荧屏上的熟脸儿。什么卖药的,卖服装的,卖创意的,卖锅的,卖保健、化妆品的,比拍摄场地热闹多了。以至于某些演员成名后,头一件事就是脱下戏装,“跑步”到电视台,和商家默契联手,献身广告艺术,这玩意儿毕竟比表演来钱快。譬如老郭,拿了人家200万元,能不鞍前马后地给人家效力?至于产品是真是假?消费者使用效果如何?那就不是“腕儿”们关心的了。明星代言广告是耶非耶?各家都有说法。目前比较能为人接受的是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如果广告本身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代言人所得收入应为完全合法的个人所得。如果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产生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工商部门可采取停播广告、停止产品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可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中国演员踊跃投身广告的现象,甚至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英国报纸近日撰文,中国明星代言存在诸多问题。在国外,也存在各类明星为企业产品代言的现象,但国外明星代言绝非“戏言”。明星不敢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新产品广告,因为西方国家有严格缜密的广告法规,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是要连带吃官司的。我注意到,美国的相关法规最合乎人情,即在该产品合格的前提下,演员一定要使用一段时间该产品,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对名人代言广告,目前缺乏法律依据。按照常理,一部法律的出台或者改动,还需要较长时间。那么,在等待填补空白的时间里,我们的明星大腕又该如何表现?一种是按兵不动,犹疑观望。另一种则是继续钻法律的空子,顶风发财。据悉,北京市消协4年内曾3次发出“致社会名人、明星的公开信”,郑重劝告明星洁身自爱,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然而事实证明,明星乱代言依然层出不穷,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屡现于眼。人言虽可畏,但钱可不烫手啊。“火中取栗”的事儿,大腕们干得很在行。

  很明显,无论“动”与“不动”,对明星人物都相当于一场道德“考试”。还是说郭德纲,一个人的嘴巴越硬,他心里的鼓点儿就越急。晚上睡不着的时候,您最好摸摸良心,尽顾着跟别人叫板、替自己喊冤了,怎么就不想着向无辜的消费者道一声歉呢?要知道,传统艺人讲究的就是‘德”,最高境界就是德艺双馨,更何况您的大号里就有一个抹不掉的“德”字。央视是否在说“相声”,大伙儿心里全明白,而您的这个“段子”,恐怕就不怎么好说了。总之,“商家出钱,明星赚钱,百姓掏钱”是个必须打断的“链条”。无论从艺,还是做广告,都应该“以“德”为“纲”。只有正气昂然,纲举目张,才能还原消费社会的正常面目。
作者:林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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