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质监局对金州辖区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验液化石油气中是否存在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检查结果良好。
一直以来,大连市质监局高度重视对民用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管工作,通过培训、督查、专项整治等手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保证充装气体质量。近年来除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外,还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全市所有民用液化气充装单位逐家进行执法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防止掺混二甲醚现象反弹,大连市质监局将持续落实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定期抽检制度,并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充装单位的经营秩序,确保液化石油气的产品质量和钢瓶安全。
相关链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气掺混二甲醚,易腐蚀液化气钢瓶的阀门橡胶密封圈,导致其密封性能降低,产生漏气,遇明火则爆炸。另外,由于二甲醚本身热值低,不耐烧,用户若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产品,还会遭受变相的“隐性”经济损失。